大衛器材租借契約2020-11-06T03:34:28+00:00

大衛器材一器材租借契約

第一條契約當事人:

大衛器材(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  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出租相關物品(以下簡稱出租物件)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契約標的,期間與費用:

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租賃期間,租金計算,取還貨方式及運費詳如契約所載,乙方同意本契約後,視為契約成立,需遵守租賃契約及租用須知之各項條款。乙方應於交付出租物件時結清全額租金與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出租物件歸還: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歸還出租物件,若因出租物件毀損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限颱風,地震,洪水,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出租物件者,不在此限。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但乙方交還出租物件前,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條文為準。

第四條展期及逾期處理:

乙方欲續租出租物件者,應聯繫甲方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逾期歸還需按原訂日租金計算收費,不適用優惠日租金。且乙方同意如有逾期未歸還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出租物件衍生之費用;至甲方未取回出租物件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第五條保管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出租物件,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出租物件等行為。租賃期間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系將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第六條損害賠償:

  • 若乙方發現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有故障,器材內部進水,撞擊,嚴重刮傷或其他毀損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經由甲方或是甲方委託之維修店家鑑定,若因人為疏失造成,甲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維修或要求乙方賠償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
  • 因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標的物損毀或功能異常時,乙方應全額負擔所有維修或校正費用,以及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甲方須出示標的物維修或校正費用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予乙方。
  • 前項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以本合約約定之租金的 50%每日計算。
  • 乙方同意須維修之標的物檢送至甲方指定之商家進行維修、調校及檢測。經甲方指定之商家檢測確認功能正常或修復完畢後,始結束計算維修期間。
  • 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出租物件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同意。
  • 出租物件如發生任何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第七條租用須知:

其他補充之遺失損壞賠償責任及注意事項,交易細節等,詳如大衛器材網站所載,乙方已詳細閱讀並同意租用須知內容,且無任何異議,網址:https://www.davidstore.com.tw。

第八條完整契約:

與本租賃契約有關租用須知,預約單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合意管轄: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生效:

乙方同意乙方經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LINE訊息等電子方式通知甲方已詳閱合約,本合約即生效並具有法律效益。